降低企业税负 助推实体经济——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政策的介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提出,“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为支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此次省政府印发的政策措施中,选择地方有税权和税额调整有一定空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车船税予以调整,合计年减税78亿元,加上优化印花税、契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征管措施三项,合计减税80亿元左右。具体结合我市的调整政策现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2007年、2009年调整形成的。
一是适当降低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珠三角其他城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西北市包括我们韶关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附表1)二是加强区域协调。按照城市发展水平,广州与深圳市、其他珠三角地区、粤东西北地区税额标准保持一致。三是适当简化等级。土地等级统一简化为五级,并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划分。我市全市土地等级统一划分为五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等级相应划分为二级以下。县级土地等级不超过四级,税额标准与地市二级以下税额相衔接。(附表2)四是注重标准统一。适用税额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不再分行业、工业园等,注重适用税额的公平统一。
附表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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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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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标准 |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
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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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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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市 |
3-30 |
15 |
12 |
9 |
6 |
3 |
8 |
6 |
5 |
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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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
2.5-15 |
10 |
8 |
6 |
4 |
2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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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
1-18 |
8 |
6 |
4 |
2 |
1 |
4 |
3 |
2 |
1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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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韶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适用税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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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土地等级 |
范围 |
年税额(元/平方米) |
其中工业用地年税额(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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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江区 |
一级 |
武江河及北江河的西岸,北起五里亭大桥,沿惠民北路向南转教育路、教育路转新华北路、新华南路至北江大桥的连成的闭会线以内的区域(非工业用地);十里亭大桥南端起,沿移山路转韶关大道转沐阳东路至武广铁路连线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北的区域(含上述连线内的道路,不含沐溪阳山片区范围)(工业用地)。 |
8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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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武江河及北江河的西岸,北从十里亭大桥南端起,移山路、韶关大道、沐阳东路与武广铁路连线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北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区域(含上述连线内的道路,不含沐溪阳山片区范围)(非工业用地); 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沐溪阳山片区(含武江科技园)范围,即东至多面山、武广高铁,南至京珠高速公路,西至沐溪水库、天子岭,北至建设路、四一九医院;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甘棠片区范围,即东至观音山、武广高铁,南至扁石山,西至南水河、二狮岭,北至京珠高速公路;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龙归片区范围(工业用地)。 |
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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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沐溪阳山片区(含武江科技园)的占地范围,即东至多面山、武广高铁,南至京珠高速公路,西至沐溪水库、天子岭,北至建设路、四一九医院(非工业用地)。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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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武江区除一、二、三、五级地段以外的区域。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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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重阳镇、江湾镇所属区域。 |
1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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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区 |
一级 |
小岛中山路(含中山路)以南的地域(非工业用地); 京广铁路以西,北至第二技校(含第二技校)、南至韶冶铁路支线与韶南大道交汇处的区域(工业用地)。 |
8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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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小岛范围内 323 国道以南,京广铁路以西的区域;火车站广场、启明南路、南韶路、北江路、站南路等,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区域(非工业用地);韶冶铁路支线与韶南大道交汇处以南、京广铁路以西的区域(工业用地) |
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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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京广铁路以西,北至第二技校(含第二技校)、南至韶冶铁路支线与韶南大道交汇处,除一级、二级地段以外的区域(非工业用地); 浈江区除一、二、四、五级地段以外的区域(工业用地)。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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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浈江区除一、二、三、五级地段以外的区域。(非工业用地),浈江区犁市镇、十里亭镇所属区域(工业用地)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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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花坪镇所属区域。 |
1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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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分局(属曲江区) |
三级 |
韶钢、十六冶、大宝山等工矿区的占地范围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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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区 |
三级 |
曲江区马坝镇、白土镇所属区域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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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辖区除三级、五级以外的区域。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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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曲江区小坑镇、樟市镇、罗坑镇所属区域 |
1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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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 |
四级 |
乐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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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除乐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以外的各镇行政区域 |
1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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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 |
三级 |
雄州街道、古市镇、主田镇、全安镇、珠玑镇区域范围,以及乌迳镇、坪田镇、邓坊镇、江头镇、帽子峰镇等中心镇区及旅游区域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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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除三级以外,南雄市范围内的其它区域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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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 |
三级 |
丹霞街道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路、丹霞大道南至县公安局、新东大街、解放东路、新城路、新城横路、幸福路、仁桥东路、仁桥南路、仁桥北路、沿江路、锦江路、教育路(非工业用地); 丹霞街道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路、丹霞大道南至县公安局、新东大街、解放东路、新城路、新城横路、幸福路、仁桥东路、仁桥南路、仁桥北路、沿江路、锦江路、教育路。董塘镇(不含坪岗工业园),凡口铅锌矿。(工业用地)。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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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除上述地段外的丹霞街道办管辖的其他区域、董塘镇、大桥镇、周田镇、黄坑镇、石塘镇、凡口铅锌矿(非工业用地); 除县城上述地段外的丹霞街道办管辖的其他区域。董塘坪岗工业园、大桥镇、周田镇、黄坑镇、石塘镇、七四五矿。(工业用地)。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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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长江镇、扶溪镇、城口镇、闻韶镇、红山镇、格顶矿、七四五矿(非工业用地); 长江镇、扶溪镇、城口镇、闻韶镇、红山镇、格顶矿。(工业用地)。 |
1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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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县 |
三级 |
县城(乳城镇)行政区域内非工业用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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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乳源县桂头镇行政区域内用地,县城(乳城镇)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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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用地(除三、四级范围的用地) |
1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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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 |
三级 |
县城(太平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用地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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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用地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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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 |
四级 |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用地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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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 |
四级 |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用地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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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程序和执行时间。
省政府批准调整方案后,由市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计划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省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为市县收入,对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财力影响较大,允许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到位。因此,我们韶关计划2017年和2018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降幅约为20%,到2019年底按标准调整到位。
预计全市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全部调整到位后,整体减幅为50%左右,各区域减幅因现有标准不同各有差异,年减税规模为18亿元左右。降低后的我省税额标准总体上在全国接近全国最低水平。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主要为企业,将为实体经济提供实实在在的减负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商用车客车按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的原则确定税额。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制定《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确定了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税负,拟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从2018年起,将我省车辆车船税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总体减幅为25%左右,其中与企业有关的货车、挂车、作业车、机械车等,减幅超过80%。
广东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拟调整方案
税目 |
计税单位 |
法定税额 |
广东 适用 税额 |
拟调整 适用 税额 |
减幅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60元至360元 |
180 |
60 |
66.7%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至540元 |
360 |
300 |
16.7%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至660元 |
420 |
360 |
14.3% |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至1200元 |
720 |
660 |
8.3%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至2400元 |
1800 |
1200 |
33.3%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至3600元 |
3000 |
2400 |
20%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至5400元 |
4500 |
3600 |
20% |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 |
480元至1440元 |
480 |
480 |
0.0% |
大型客车 |
600 |
510 |
15% |
||
货车 |
16元至120元 |
96 |
16 |
83.3% |
|
挂车 |
|
按货车50% |
48 |
8 |
83.3%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16元至120元 |
96 |
16 |
83.3%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元至120元 |
96 |
16 |
83.3% |
摩托车 |
|
36元至180元 |
36 |
36 |
0.0% |
1. 调整程序和执行时间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和发文,计划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 预期减税效应分析
税额调整到位后,预计每年可减税18亿元,其中为企业减税5亿元,为个人减税13亿元。我省调整后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处于全国最低水平。